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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器展示厅(空战海战兵器分馆)通用版规(试行)



兵器展示厅(空战,海战兵器分馆)通用版规(试行)

第一编

总则

制定目的:为规范"燃烧的岛群"军史游戏论坛核心版块"兵器展示厅"的管理,保证本版井然有序,提高本版之整体水平.特制订本版规(试行),望各位坛友遵照执行,共同振兴"燃烧的岛群"军史游戏论坛.

第壹条(共同守则)


一. 发帖及讨论注意事项:

1.于本版发帖会员必须注意,其所发(含讨论回复帖)之帖不得宣扬和美化法西斯主义(包括纳粹主义思想和日本军国主义思想),极端民族主义(包括种族灭绝思想),民族虚无主义,大国沙文主义(包括社会帝国主义思想).不得恶意(影射)攻击党和政府,不得宣扬分裂国家,丑化国家形象的思想.也不提倡发表愤青思想.

2. 于本版发帖会员必须注意,其所发之帖,若属于转发帖必须注明出处,并于标题处标注"转帖"字样,如若转载源上标明有确切原作者的,亦需注明原作者.

3.于本版发帖会员应注意,其所发之帖,应尽量做到介绍全面,图文并茂,有一定的深度和可探讨性,不提倡不加思考,辨别的盲目转帖.

4.禁止在本版发各种广告帖,色情宣传帖,辱骂攻击其他会员和版主的恶性帖子.

5.版主应带头遵守本版版规,欢迎各位会员批评监督.


第贰条(普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)


一. 普通会员的权利

1.普通会员可以于本版自由发布符合版规要求的帖子,版主不得随意删除.

2.普通会员对于版主管理工作有异议的,可以去站务区提出,或是以短消息的形式与版主沟通.

3.普通会员可以直接向版主申请授予帖子精华.

4.普通会员可以对优秀帖子给予加分奖励

二. 普通会员的义务

1.遵守第一条共同准则中的所有要求

2.不得在本版进行恶意涮版,版聊

3.服从版主管理,有意见应按权利条款的第二条所列示的方法解决,不得恶意取闹,破坏论坛的正常管理.


第叁条(版主的权利与义务)


一. 版主的权利

1.按规定管理论坛相关版块,对会员违反版规的行为依照版规予以处理,对相关违规帖做相应处理.

2.按版规定授予,解除精华,添加,解除置顶,给帖子给予评分奖励或扣分处罚.

3.对论坛的管理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

二. 版主的义务

1.团结全体会员,共同振兴岛群,带头遵守版规和各项制度

2.严格按照版规管理论坛,不得肆意违规操作

3.耐心回答普通会员的各种提问(但对于无意义YY帖和闹事帖可以不予回答)

4.版主与版主之间应该相互配合,不得拆台

5.严禁攻击辱骂普通会员,或作出其他有损论坛形象的行为.

6.在其他论坛也有注册的版主,不得破坏岛群与其之间的合作关系.


第肆条(奖惩措施)


一. 奖励措施

1.所有奖励(给帖子评分除外)原则上均由版主,超级版主,管理员授予.

2.奖励内容包括:

加分

给予帖子高亮(工作帖子除外)

给予帖子置顶(工作用帖除外)

授予精华(版主的精华不得由版主本人自封,需由本版其他版主或是超级版主和管理员授予.)

授予勋章

(所有奖励可同时适用)

3.奖励可应特定事由取消

4.授予精华奖励可以发送短消息通知作者

5.转帖作品原则上不适用授予精华

6.加分奖励可由任意有资格会员实施,但版主或其他会员认为不妥的,可以采取扣除同等分数的措施,但必须跟帖说明理由.

7.勋章由版主提名或是自主去论坛站务申请,统一由管理员授予.

二. 处罚措施

1.对于违反共同守则第一,第二项(用1.2.表示的项目)的会员及相关帖子,按次数给予不同处理.第一次违反,由版主敦促本人或说明后给予编辑帖子处理,并对当事人给予说明和教育.第二次违返,将其所发之帖加上高权限后转移到论坛仓库(只有版主有权访问),并对当事人给予说明和教育.第三次违反,删除其所发帖子,并给予警告.超过三次,视情况予以封号处理.

2.对于违反共同守则第四项(用4.表示的项目)的会员及相关帖子第一次发放的,直接删除并警告,第二次发放的,直接封号.

3.对于恶意涮版,版聊的会员,第一次给予删除全部水帖处理,第二次给予警告,并封闭其ID两天,第三次,直接封号.

4.对于恶意攻击其他会员(含版主,超级版主,管理员)的,给予警告和删除危害帖,多次(指二次以上),直接封号

5.对于破坏论坛间关系的会员,将于对方论坛协商后处理.

6.版主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,所有会员均有权去站务区弹劾版主,但禁止诬告.

7.版主违反本版规的,与普通会员受同等处罚,由管理员执行.

附注

1.共同条款中,用"壹"等大写数字表示的是条,用"一"等数字表示的是款,用"1."表示的是项

2.关于版聊,恶意涮版的判定

连续发无意义灌水帖15帖以上的(不论在一帖或是多帖中实行的)或是间断回复无意义水帖25帖以上的(包括在多帖中)属于恶意涮版,两位或多位会员,利用某一帖子回复无关内容,且内容属于同一话题达25帖以上的,属于版聊.

3.关于次数的判定

两次违规行为间隔超过二十四小时的,属于两次独立的行为,不超过24小时的,属于一次行为.

本版规现为试行兼讨论阶段,试行期两个月,(其间按本规定管理版块)欢迎各位坛友提出合理宝贵的意见,另外请一同讨论完成具体授勋标准,谢谢大家的合作与支持

空战,海战兵器展示区版主
hyyy
2007/7/14



[ 本帖最后由 hyyy 于 2007-7-14 17:47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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