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、“军法从事”; K) z! m) J8 p/ p2 j4 _+ `5 M; @! 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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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史记》记载,春秋末年的时候,吴国国王阖庐看了孙武所著的13篇兵书后非常欣赏,邀请孙武来吴国。但是孙武到了吴国他又不太相信,要孙武当场训练王宫中的180名美女作为试验。孙武把这些宫女分为两队,任命两个吴王的宠姬为队长,于是发给武器,进行队列操练。他说明了纪律后,设立斧钺,“三令五申”后擂鼓指挥,可是那些宫女却哈哈大笑。孙武说:“約束不明,申令不熟,將之罪也。”再次三令五申后,重新擂鼓发令,宫女们依旧嘻嘻哈哈。孙武说:“现在纪律已经说明了,仍然不服从命令,是吏士之罪。”将两个队长抓起来准备处刑。吴王在高台上见了,赶紧派使者来传令,说:“寡人已经知道将军能用兵了。寡人没有这两位美姬食不甘味,请停止处刑。”孙武却说:“我既然已经受命为将军,将在军,君命有所不受。”仍然将这两个队长斩首示众。又选了两个宫女当队长,重新发令。这次宫女们都乖乖地执行命令,队形严整。于是孙武要使者去报告吴王,“现在这支部队已训练成功,大王就是命令她们去赴汤蹈火也会执行。”$ `+ E. y! V B* M; z2 A0 y
9 q8 ?4 K, h% V; J0 s这个故事很能说明中国古代军法的特点。维持战场纪律是靠大量使用死刑来实现的,所以在俗谚中“军法从事”一般就是指要砍头为代价的事。9 G& ]3 G) K' }/ a. 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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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经典记载夏、商、周三代历史的《尚书》中,夏朝第一个国王启在甘作战时的誓词《甘誓》、商朝第一代国王成汤的《汤誓》、西周第一代国王周武王的《牧誓》,几乎都规定战场上作战不努力的将士都要处死刑,并且还要连带处罚其家属。“不用命”的将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“社坛”被公开处死。 6 Y) \3 l8 y" q+ r$ \) D, x( S" b, F& T' m% A/ L
据其他的史籍记载,春秋时期战场上的逃兵、作战不努力者被处死后的尸体还不得葬入家族墓地,这在当时或许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处罚。- b# }% w# {$ k7 G3 O
* |+ o0 O- c% N' g9 C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《尉缭子》。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,甚至说:“善之用兵者,能杀士卒之半;其次杀其什三,其下杀其十一。能杀其半者,威加海内;杀其什三者,力加诸侯;杀其十一者,令行士卒。”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%的,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,令行禁止。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;其次是要使士兵“什伍相联”,互相保证,有罪连坐;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,有处罚士兵的全权,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。《勒卒令》篇说,军阵中以金、鼓、铎、旗为指挥信号,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,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,与敌军交战;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,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;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;看军旗的方向前进,旗左即左,旗右即右。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,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。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,说明作战不努力,士兵要全部处死。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、伤、俘对方同级军官的,全部士兵处死,并连坐家属。而如果主将战死,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,卫队也全部处死,士兵有战功的降级,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。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,为“国贼”,本人处死,暴尸示众,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,并发掘其祖坟;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,是“军贼”,同样要处死、抄家。1 o' l, G; |1 ?( I
. @% P6 |% C0 u《尉缭子》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。著名的《孙子兵法》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,但也强调“兵置于死地而后生”,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。另一部《孙膑兵法》也有一篇叫《杀士》,其内容虽已亡佚,不过其标题与《尉缭子》说法相近。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。 % F; d. X" t" Q0 ~' h1 h- A * _7 i- m3 j6 V" z( @除了广泛使用死刑外,当时军法其他的处罚方法还有鞭打和“贯耳”(用箭矢穿刺违纪者的耳朵)。《左传》记载公元前633年,楚国准备围攻宋国,先进行了大规模的会操,统帅子文主持的会操,进行了半天,没有杀一个人。以后楚国更换统帅,由子玉再次组织会操,进行了一整天,鞭打了7个人,“贯三人耳”。楚国贵族为军队出发而为子文举办宴会庆贺。有个叫蔿贾的年轻贵族晚到,到了也不表示庆贺。子文很奇怪,就问他为什么?蔿贾说:“我不知道有什么可以庆贺的。您将指挥权转交给子玉,要求他平定国家,他只是平定国内,将来要在国外失败。他的失败是由于您的举荐,您的举荐要败国,有什么好庆贺的?子玉这人刚而无礼,不可以治民,超过300乘的军队他就带不回来,等他回来以后再庆贺也不迟。”果然第二年子玉违抗楚王要他撤退的命令,指挥楚军在城濮和晋文公亲自率领的晋军会战,结果打了败仗。楚王大怒,暗示子玉自杀以承担责任。子玉只好自杀。从《左传》这段记载来看,显然作者对当时残酷的军法持批评态度。% ~3 L3 Q M2 |% ^" S* 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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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当时的军队已经广泛实行连坐法。如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的《军爵律》规定,伍中有1个士兵逃亡的,其余4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(如有战功斩敌1首可以免罪)。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,被认为是维持军纪的有效手段,被当时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。 0 I; l3 k# s& ? ]. d* y B# {: c# e3 ~; h: A: x& |1 p现存的一些汉代军法来看,仍然保留春秋战国以来的传统。比如“乏军兴”(提供出征军用物资有短少)是当时最重的罪名之一,要处以“腰斩”。而未得到皇帝发出的兵符就调动军队的,也是斩罪。大敌当前,指挥官没有及时出击,为“逗留不进”罪,也是死刑。著名的探险家张骞在回到国内后就曾因这个罪名而被判死刑,好在汉武帝允许他出钱财赎罪。另外一个重罪是战场投降敌人,本人要处死,家属要连坐。比如李陵投降后,其家属被全部处死。军队指挥官没有能够按照预定日期赶到战场为“失期”罪,也是处斩。飞将军李广在随大将军卫青出征匈奴时,因为向导带错路而迷失方向,“失期”被逮捕,他不愿受军法官审讯的侮辱,情愿自杀。损失将士过一定比例的指挥官为“亡士多”罪,也是死刑。虚报战功“盗增虏获”过一定比例也是死罪。 5 I& ]% `; G1 N! ^7 M: [; s P$ \( D A& x+ { v2 o O
现存比较完整的早期军法原文是保留在《通典》等书中的曹魏《军中令》几条条文。基本与《尉缭子》所说的相近,比如也规定阵中喧哗者、不听旗鼓号令者都处斩。“伍中有不进者,伍长杀之;伍长不进,什长杀之;什长不进,都伯杀之。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,察违令不进者斩之。”一支部队受敌而另一支部队不及时救援,也要斩。追击时不得单兵独骑,违者罚金4两。在战斗中收取战利品者也要斩。另外在军队中不得随便张弓弩,违者“鞭二百”。军营中不得屠宰牲畜买卖,违者没收,带队军官“杖五十”。部队出军营时应擂鼓、张旗帜,出营3里后卷起旗帜;回营时再擂鼓、张旗帜,否则旗鼓手要“髡”(剃光头发胡子)。 ( ~8 O8 R; g- p3 I; m$ B9 C W% T7 G9 x" V
后世的军法都保持曹魏《军中令》的面貌。唐朝法典《唐律疏议》算是古代最为宽简的法典,但是其中有关军事的《擅兴律》仍然保留相当多的死刑。擅自发兵千人以上为绞刑(10人以上徒一年,以上递加);“乏军兴”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,都要斩;出征军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斩罪;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将,斩;作战时未派出斥候导致失败的,也是斩;临阵先退、抛弃武器、任意杀死投降者,都是斩罪;出征逃亡15日以上就是绞罪,如果是已上前线又逃亡的,就是斩罪。不过原来北朝的北齐法律将“降”作为“重罪十条”之一,《唐律疏议》对此倒没有特别的规定。 - Z" e; B6 u+ _$ K' |& V8 _% f7 K6 q $ J8 q% T+ n9 E: E4 E唐末以后军阀混战,后周以严行军法而逐渐组建起军纪严明的军队。当赵匡胤还是后周将领时,有一次在六合激战,他站在阵后督战,用剑在他认为作战不努力的士兵斗笠上戳上印记,战后检查士兵斗笠,有记号的数十名士兵全部当场处斩。以此造成士兵对军法的畏惧,使他所带领的部队成为精锐部队。当了皇帝后,赵匡胤特意颁布“阶级法”,强调军官对于下级官兵的生杀大权,敢有顶撞长官、不服从命令的“上军”(军俸最高的士兵)当场处死,“下军”及厢军徒三年,偶犯的各减二等。并将这个法令作为传家宝,要以后各代皇帝代代相传下去。 + r v- H* h- o( q6 h5 L+ S * I) E% G" _0 ]0 C w2 @: }2 O《武经总要》所载72条北宋军法大多是战场纪律,也保持着春秋战国以来的一贯风格。比如临战未等命令就冲入敌阵的要斩,在射程以外就发射弓弩的要斩,而在命令射击时多射或少射、抛弃箭矢的也要斩,箭矢已上弦还回头张望的也要斩。在扎营后不从正门回营的,就要处斩。部队如果在战场上丧失了本队的旗帜、鼓号的,全部处斩(而古代罗马军队在相同情况下,实行所谓“什一法”,士兵报数后,逢十抽一处斩首,撤消该部队番号,剩余士兵分散编入其他部队,这已被认为是最严酷的军法)。对于士兵扰民的处罚也很重,规定即使破敌有功,只要有“掘冢烧舍、掠取资财”,仍要处斩。与军队驻地附近妇女通奸、或将妇女带入军营的,都要处斩。对于一般的违反纪律行为都要责打军棍。 U) {1 }# ?! h9 e1 V( Q( P/ J1 i. u, a
元明清时期朝廷颁布的法典都有专门的“军律”或“兵律”篇目,基本仍然继承这些传统,不过有些罪名的处罚略有减轻。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调官军罪,不过处以充军。原来的“乏军兴”,改为“失误军事”,处杖一百,造成失误军机的才处死刑。“从军征讨”而逃亡的,初犯杖一百,再犯处绞。也有些更为详细,比如有“飞报军情”的规定,失误军机的要处死刑。士兵在已平定地区掳掠的“皆斩”。官员将领“激变良民”,失陷城池的,处斩。此外清朝还曾订立一些专门的军事法规,如“行军简明纪律”等。 ( V: L1 k* U6 P9 l A9 G, u$ k0 c7 ~
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,在其所著的军事著作里并不一味主张重刑。他认为军队中要“严赏罚”,不过对于士兵平时一般过错,他都要求初犯、再犯予以警告,三犯之徒才予以严惩。责打军棍以5下为度,视情节增减。主要贯彻责打的严肃性,必定要召集全队,说明理由,重重责打,而不必过多责打。另外他主张“详责成”,所有的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。管5人的,属下1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20人以上的,属下2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60人以上的,属下6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百人以上,10人有犯必要连坐;管300人以上的,20人有犯,必定连坐;至管1万人的,属下500人有犯,就要连坐。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,如有逃兵,一队中“一半送监”,其余一半进行缉拿,都要革去“月粮”。1年未抓获的,全队发往边防巡哨3年。本伍的士兵捆打后仍然服役,但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。对于士兵酗酒斗殴、破坏百姓田地庐舍,“贯耳游营”;奸淫妇女、偷盗财物的,就要“军法示众”。同队有士兵揭发的,全体不必连坐,如果无人揭发,就要全队连坐。这些都是他带兵训练时拟定的制度,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、淮军继承。